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羿*、杨**被告锦州市**有限公司、(追加)被告锦州星**有限公司、(追加)被告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羿*、杨*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羿*、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8元,减半收取1174元,由原告羿*、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