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花诉被告新乡**有限公司、卫辉市**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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