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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