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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