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政府诉被告浙江金衢丽天然气有限公司、上海煤**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原告李*军诉被告苏**、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裁定书
马**与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郭**、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赵**、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胡**与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与彭**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远方与周*、中国人民财**市泉山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