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胡**与被告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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