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胡**与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胡**与被告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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