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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洛阳市**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康洁洗衣店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通知后,仍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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