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与赵**、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诉被告赵**、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袁**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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