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袁**诉被告赵**、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袁**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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