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原告李*军诉被告苏**、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裁定书
马**与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郭**、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赵**、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胡**与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与彭**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祝*与中国联**限公司镇赉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XX诉被告贾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