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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