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鹏诉被告中国联**限公司镇赉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原告李*军诉被告苏**、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裁定书
马**与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郭**、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赵**、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胡**与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与彭**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XX诉被告贾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王*与被执行人昆明云**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于**诉被告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