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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与中国联**限公司镇赉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鹏诉被告中国联**限公司镇赉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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