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诉被告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诉讼费用60.00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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