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被告耿**、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对被告耿**、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负担25元,本院减收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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