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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因与钟**、一审被告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上诉人钟**、一审被告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陈*与钟**是夫妻关系。2011年3月份,杨**与钟**双方因土地纠纷,互相争吵,钟**用刀砍坏了种植在“河边地”丰产橡胶树11株。两年之后,即2013年3月23日,陈*放火烧甘蔗叶失火烧损杨**位于“河边地”未开割橡胶树89株。事后,当地派出所会同当地村委会就赔偿问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调解没有结果。

杨**一审的诉讼请求为:请求陈*与钟秋尾共同赔偿其被砍坏的11株橡胶树损失4950元及被烧的89株橡胶树损失11837元,共计16787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是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及损坏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杨**和钟**因土地纠纷问题发生争吵,钟**擅自砍坏的橡胶树,属于侵权行为,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杨**请求钟**赔偿损失,合理合法,予以支持。陈*与钟**无共同故意侵权行为,故杨**主张钟**、陈*共同赔偿,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参照琼府(2009)4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计算,丰产期开割橡胶树补偿价格240元/株,杨**被砍橡胶树损失为11株240元/株u003d2640元;至于杨**主张陈*烧损其橡胶树89株,应赔偿其89株133元/株u003d11837元的问题,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至于当地派出所及当地村委会多次对本案纠纷进行调解,杨**一直在主张权利,故杨**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钟**抗辩主张杨**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杨**2640元;二、驳回杨**的其他诉讼请求。钟**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由杨**负担100元,钟**负担120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杨**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陈*与钟**是夫妻关系。2011年3月份,杨**与钟**双方因土地纠纷,互相争吵,钟**用刀砍坏了种植在“河边地”丰产橡胶树11株。种植8年的橡胶林补偿为450元/株,损失为4950元。2013年3月23日,陈*在烧甘蔗叶时,烧毁杨**2004年种植的橡胶树89株。种植3-6年生长期未开割的橡胶树补偿价格为133元/株,损失为11837元,总计损失为16787元。综上,一审法院未按杨**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显失公平,请求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杨**的一审诉讼请求并驳回钟**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钟**不服一审判决,也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钟**赔偿杨**经济损失2640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2011年3月份,双方因土地纠纷,互相争吵,导致钟**被打。一怒之下钟**用刀砍坏杨**的橡胶树3株,不是11株。2013年3月份,丈夫陈*因烧甘蔗叶失火烧伤了杨**的橡胶树89株,也不属实。杨**的诉讼请求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期间,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杨**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钟**用刀砍坏杨**的橡胶树是多少,经济损失多少;二、陈*在烧甘蔗叶时,是否烧毁杨**橡胶树89株,是否造成经济损失为11837元;三、杨**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期间。

一、关于钟**用刀砍坏杨**的橡胶树是多少,经济损失多少问题。事件发生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当地派出所和当地村委会均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海尾**村委会于2014年10月20日出具的一份《证明》,证明钟**2011年3月砍坏杨**丰产橡胶树11株,而非3株。参照琼府(2009)4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计算,丰产期开割橡胶树补偿价格为240元/株,杨**被砍坏的橡胶树损失为11株240元/株u003d2640元。杨**坏的被砍橡胶树损失不适用2014年海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2010—2013年海南省人民政府未颁布征地青苗补偿,一审判决适用2009年海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未适用2014年的补偿标准是恰当的。

二、关于杨**的诉讼请求陈*在烧甘蔗叶时,烧毁杨**橡胶树是否造成经济损失为11837元问题。陈*在烧甘蔗叶时,失火烧到橡胶树园里橡胶树底下的草丛,对橡胶树影响不大,没有造成损坏,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杨**主张存在经济损失,请求陈*赔偿其经济损失为11837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三、关于是否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问题。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当地派出所及当地村委会多次对本案纠纷进行调解,诉讼时效已经中断,故杨**的诉讼请求未超过2年诉讼时效期间,一审判决未采纳钟秋尾的抗辩理由也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杨**、钟**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元,由上诉人杨**负担220元,由上诉人钟**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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