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沙坪坝支行、重庆众生**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石**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交纳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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