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净开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吉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葛**,被上诉**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林**的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净开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52.00元,退还上诉人吉林**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