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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