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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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