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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诉被告贾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贾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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