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贾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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