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因与华**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崔**因与被申请人华泽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龙*一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崔**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中,本人对延边**研究院作出的鉴定报告有意见,并要求重新鉴定,但一审法院不予理睬不当。(二)一审认定因华泽松过火造成死亡的杨树损失过低,应予纠正。(三)本人申请对烧伤杨树重新做出鉴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阅一审庭审笔录,其上记载“崔**对延边**研究院作出的鉴定报告中适用依据提出意见及疑问,但其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针对崔**提出的意见及疑问,延**科学院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及解答,崔**表示已知悉。据此,崔**已放弃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且其无充分证据证明所主张财产受损的数额,故一审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判决并无不当。关于崔**要求对“烧毁杨树”重新鉴定的主张,因其不属于法定再审启动事由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崔**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崔**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