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与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甲诉被告耿*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大女儿贾**,二女儿贾**,儿子贾**,现均已成年。婚后夫妻感情和谐,家庭幸福。在2015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与建峰小区无业游民曹**有暧昧关系,经多次相劝无果,被告伤风败俗、不守妇道,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3、照片11张和视频光盘一张,证明被告和他人有暧昧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其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举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并生育大女儿贾**,二女儿贾**,儿子贾**,现均已成年。2015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与他人有暧昧关系,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已二十七年有余,并且婚后生育两女一子,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双方以不离婚为宜。故原告的离婚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贾**与被告耿*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