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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马*某于2007年10月份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长女马*某甲,现年6岁,长子马*乙,现年4岁。婚后原告并无过错,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在外打工期间,被告将原告一人留在饭馆独自回家。由于被告多次说过不要原告的话。现在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马*某辩称,我与原告2007年10月份结婚,2009年10月份生育长女马*某甲,2010年9月份生育长子马*乙。原告在诉状中所说的不实。2010年5月我们在安徽省开了一家兰州拉面馆,开了一年多,原告因小孩的事与其哥嫂打架,我打了原告,我叫原告与我一起回家,原告没有跟我一起回家。后我托人多次去原告的娘家叫原告回家,原告拒绝回家。2013年5月份起,被告一直在娘家居住,我不同意离婚,两个孩子还小需要照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于2008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生育两个孩子,长女马*某甲,现年6岁,长子马*乙,现年4岁。2010年被告与他人在安徽省开了一家拉面馆。期间夫妻二人一起在拉面馆干活。后因琐事二人发生矛盾,被告一人回家,之后原告也回到娘家。被告多次托人去叫原告回家居住,原告拒绝回家。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了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临夏回**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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