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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宋**,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诉称,原、被告双方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28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破裂,故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28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结婚证一份在卷佐证,并经双方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宋*与被告张*离婚。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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