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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