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聂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聂某某申请执行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陕**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陕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任某某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聂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任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县人民法院(2015)陕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且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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