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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白*诉称,原、被告于年经人介绍相识,在父母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年月日办理结婚证,年月日进行典礼。由于婚前双方相处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对彼此了解还不深就草率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为一些小事发生争执甚至打架,根本无法沟通,导致感情日益淡薄,再加上被告上班挣钱后不给家里提供任何经济帮助,好逸恶劳,对父母的话言听计从,进一步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对家里不管不问,使夫妻感情无法得到改善。被告因缺资金向原告父母多次借款,共计11000元,被告应依法返还。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理所当然结束这段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分割婚后共同财产,个人生活用品归个人;3.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杨*未答辩。

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白*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婚后家庭生活比较和谐,虽因家庭琐事原、被告产生矛盾,但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多为家庭着想,共同努力创建幸福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白*与被告杨*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白*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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