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乔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乔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陕**法院作出的(2014)陕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乔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通知被执行人刘某某至今未履行义务又长期出差在外,导致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陕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且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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