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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