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因与被上诉人**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宋**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86.00元减半收取为193.00元,由上诉人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