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长春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因与被上诉人**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宋**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86.00元减半收取为193.00元,由上诉人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