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原告杨**与被告杨*得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和原告杨**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焦**和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两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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