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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与都吉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布**与被申请人都吉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兴民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布仁白乙拉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我给都吉雅丈夫出具的2万元欠据属有效证据是错误的。2013年9月30日我放牛时不慎有30多头牛进入都吉雅非法开荒种植的60亩林地内,都吉雅丈夫发现后强行要求我打欠条,否则就扣留牛群,出于无奈只好在欠据上签上自己的姓名。都吉雅诉称是在2013年7月21日牛群进入林地,但该陈述与都吉雅的丈夫向科右中旗森林公安局好腰苏**出所报案的时间不相符。科右中旗森林公安局好腰苏**出所接警后到实地查看并做出勘验、检查笔录。经勘验:“现场为杨树林地,南北方向坐落,1米6米所栽,高度为0.5米,成活率不高,为一年生杨树。经询问双虎,杨树为当年春季所栽。现场林地内发现牛蹄印,杨树毁坏情况少,未发现啃食,折断痕迹。”综上,可以证明都吉雅的林地没有造成损失,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都吉雅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布**因管理不善致使牛群进入都吉雅家林地,使都吉雅家的林地遭到损坏,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都吉雅诉称是在2013年7月21日牛群进入林地,该陈述虽与其丈夫向科右中旗森林公安局好腰苏**出所报案的时间不相符,但布**对牛群进入林地一事并不否认。再审审查期间,布**提交科右中旗森林公安局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一份,用以证明即便牛进入林地,也没造成损失,2万元欠据是受都吉雅丈夫胁迫所为。经审查,该笔录中记载“林地内发现牛蹄印,杨树毁坏情况少”,可证实牛群进入林地,杨树有毁坏,而非没有损失。因布**未能提供证据证明2万元欠据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故原审判决其给付都吉雅赔偿款2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布仁白乙拉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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