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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中国农业银**翠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农业**海环翠支行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周**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赔偿其房屋被他人非法转让的经济损失,但未起诉直接侵权行为人,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变更或追加被告,或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导致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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