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与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因与被上诉人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5)鄂**民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向上诉人苏**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办理交费手续,但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交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