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武汉千代**有限公司、陈*与武汉千代**有限公司、陈*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莫**与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富诉双柏**责任公司排除妨碍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焦秀花与杨**(又名杨**排除妨碍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梁**、东营光彩大厦市场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苏**与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布**与都吉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安**与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人民政府、淄博市周**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赵**、赵*与被上诉人葫芦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