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徐**与宋**、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马*先、徐**诉被告宋**、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马*先、徐**以宋**已赔付完毕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先、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先、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邮寄费50元,共计575元由原告马*先、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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