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以被告王**已经赔付完毕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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