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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