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与被告张**、徐**、孙**、付**、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于2015年12月14日,以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夏**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夏**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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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