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陕西禹龙**有限公司、焦明学、千阳县人畜饮水工程管理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陕西**程有限公司、焦明学、千阳县人畜饮水工程管理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5年12月14日以证据不充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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