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陕西**程有限公司、焦明学、千阳县人畜饮水工程管理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5年12月14日以证据不充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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