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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