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邓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5)安居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陈*与邓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赔偿款96069.23元,给付本案受理费3620元,另承担执行费1396元,被执行人邓某某至今未给付。

本院经查询,本院受理后,经查,被执行人邓某某在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在遂宁市房管局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其实际所有的陕AH8364重型货车一辆,已被委托评估,处置该资产。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查询的材料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5)安居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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