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太康县公安局强制戒毒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房光芝、林**与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区交警大队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包**与武汉市**理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颛海伟不服判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李家集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不服判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被告鞍山市消防局消防备案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程*武诉被告淇县房产局及第三人程**违法办理房产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孟*甲与被告河口区**民委员会、河口区河口街道某村第三村民小组履行给付义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诉太康县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中诉太康县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