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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武诉被告淇县房产局及第三人程**违法办理房产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武诉被告淇县房产局及第三人程**违法办理房产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未侵权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未侵权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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