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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被告鞍山市消防局消防备案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鞍山市消防局消防备案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和解而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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