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萧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以当事人姬**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亦不履行萧国土资执罚(2015)7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应当提供当事人的意见,而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萧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