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兰溪市公安局、金华市公安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兰溪市公安局、金华市公安局、第三人兰溪**有限公司撤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9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及委托代理人钱忠诚,被告兰溪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王**、委托代理人郭**,金华市公安局委托代理人张**、郑**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第三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