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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再审决定书

审理经过

钱东诉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四平**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四行终字第11号行政判决。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没有证据证明钱*因为滑倒受到任何外伤,所以不能认定为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情形,也没有视同工伤情形。(二)原审判决认定证据错误。钱*填写的《四平市工伤认定申请表》中未提及摔倒的事实,与钱*律师和梨树**限公司对钱*调取的笔录中钱*本人的表述相矛盾,聂**与钱*是同事关系,故原审法院对两份笔录和聂**证言作为证据予以采信是错误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u0026ldquo;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钱*所患疾病是否系工作原因所致。本案中,根据钱*本人自述、用人单位主张和在场证人证实能够认定存在滑倒事故,吉林**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证明不了钱*所患疾病与滑倒事故无关,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u0026lt;中华人**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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