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东**价局与东兰县新**爆破服务中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东兰县新**爆破服务中心于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违法向客户收费106100元。2014年11月11日,东**价局作出兰价检处(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二项,决定没收东兰县新**爆破服务中心违法所得106100元。决定生效后,东兰县新**爆破服务中心没有履行义务。东**价局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东行审字第1号行政裁定,准予执行。2015年6月23日本案进入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东兰县新安民用爆炸物品配送爆破服务中心已歇业,公司原有的资产在本案申请执行前已全部处置,现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东兰县物价局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对于被执行人东兰县新安民用爆炸物品配送爆破服务中心应上缴的违法所得106100元,应由该公司继续缴清。日后,被执行人东兰县新安民用爆炸物品配送爆破服务中心恢复营业并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兰县物价局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东法执字第7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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