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等26人与被告刘**、阜阳**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向阜阳**有限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不能,且原告方人数众多;因此本案已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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