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从有诉被告芜湖市**社有限公司、被告芜**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刘从有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芜湖市**社有限公司、被告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从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3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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