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5)弋民一初字第00697号鲁*与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蒋**银行存款人民币16200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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