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从有诉被告芜湖市**社有限公司、被告芜**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芜**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陶**与金**、芜湖大**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秦根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与朱*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冻结财产一审执行裁定书
刘**与中国平安财**湖中心支公司、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杨**、杨**、中国平**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鲁*与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冻结财产一审执行裁定书
刘从有与芜湖市**社有限公司、芜湖辰**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等26人与刘**、阜阳**限公司、渤海财产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邢**、中国太平洋**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邵**与段炎*、中国太平洋**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滕**与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